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答记者问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工作。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的接续融资需求,受到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缓解其融资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续贷政策作出优化调整。


二、《通知》对续贷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


《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续贷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完善续贷产品种类,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批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通知》对续贷风险分类做了哪些规定?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


四、续贷政策如何适用于中型企业?


《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


五、《办法》对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一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公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协会动态
协会要闻
专题活动
会员服务
会员动态
会员风采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党建之窗
党建之窗
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

关注我们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E   电话: 0755-83570702  邮箱: szcga@126.com 流量统计
CopyRight © 2018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版权所有 AllRights Reseved   备案号(粤ICP备18124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