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以下简称《规程》)。7月24日,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规程》对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规程》共6章31条,附件6个,前5个附件是监管报表,第6个附件是指标解释。
本文对《规程》做一简单分析介绍,不求面面俱到,以普及常识为目的,重点介绍新变化、新内容。
一、《规程》的制定主体与效力
《规程》虽是以银保监会文号印发,但制定主体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属国务院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除银保监会外还有7各部门)参加。因此从效力上,《规程》虽属国家法律范畴中的部门规章,但实际上只比行政法规略低而又比单个部门的规章略高。
二、《规程》在融资担保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融资担保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制度(如国发【2015】43号文)、业务制度(如国办发【2019】6号文)、监管制度(《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财政扶持制度(尚未形成制度性文件)等四类。基本制度主要是明确融资担保行业的定位、发展目标等,业务制度是规范其业务的方向等,监管类主要是对其的监督管理,财政扶持制度则是对其的财政支持政策。
从目前情况看,融资担保四类制度中,监管制度是最完善、最规范的,基本制度、业务制度主要由国务院以政策性文件形式出台,尚未由政策模式演变成制度模式,财政扶持制度则是较为薄弱、最需加强的。《规程》明显属监管类制度,规范的是监管中的非现场监管。
三、《规程》的三大特点
一是非现场监管的集大成者。《规程》实现了五合一,将银监发【2010】76号、银监发【2010】80号、银监发【2010】95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的四个文件全部内容和融资担保办通【2016】1号的部分内容等五个制度进行了汇集编纂,前四个文件因《规程》的出台而明确全部废止。这意味着《规程》是对2010年以来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经验、教训的全面总结和吸纳。
二是非现场监管实现制度化。以前,非现场监管依据的是前面五个文件,出台时间跨度大,监管要求及报表均较为零散,算不上规范化的制度。《规程》则将10年来的监管政策进行了规范化整理,从而形成了标准化的制度。
三是肯定和吸收了近年来融资担保的新成果。无论是监管报表,还是主要指标解释,都和以前大有不同,近年来融资担保的新发展、新情况、新要求都在其中反映出来,如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类别、放大倍数、年化综合费率等,特别是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很多新概念,都在附件6《主要指标解释》中作了明确定义或界定。从这个层面看,相关内容属阐释规定融资担保基本概念的制度,因此,《规程》不仅属监管类制度,也属融资担保的基本制度。
四、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及责任部门
1.概念
《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该条明确了非现场监管的主体、手段、途径、方式等内容。
2.责任部门
主要有两个。一是监督管理部门。《规程》第三条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看出,监督管理部门特指省级部门,目前主要是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不含市州层面的部门。
二是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
3.监管内容
一是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非现场监管主责,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对应的是负责填报《规程》附件1-3共8张报表,其中附件1有6张报表。
二是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简称银保监局)。《规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情况。”对应的是负责填报《规程》附件4-5共2张报表。
4.两个信息系统
《规程》重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第七条规定:“非现场监管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银保监会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可见,有两个主要信息系统。一个是全国性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一个是各省市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五、从监管报表内容看融资担保的新情况、新动态
1.突出国有控股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G1表是《融资担保公司名录》,10项统计内容中,除第1项为担保机构名称外,第2、3项就分别是“是否为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是否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高度关注业务结构
G1表《融资担保公司名录》的第9项统计内容是“年末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第10项统计内容是“年末单户1000万元以下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可见,监管高度关注1000万元以下项目,及小微、“三农”项目。
3.行业整体资本实力增长迅速
G2表《融资担保公司及人员情况》在统计担保机构数量时,细分了“实收资本50亿元(含)以上”和“实收资本10亿元(含)-50亿元”两个细项,直接删除了原报表中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的统计项。
这反映了行业整体实力的增强。省级再担保,如果没有50亿元的注册资本,都不好意思填表了。
4.对再担保的规范
继财政部《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后,《规程》再次将再担保机构统一纳入制度的统一规范中。再担保机构除了和直保机构一样要填报绝大多数统计项外,还要填报4张表中有关再担保的专门统计项,包括“融资再担保机构数量”、“融资再担保金额”、“比例分险型融资再担保金额”、“融资再担保代偿金额”、“非融资再担保金额”、“在担保金额合计”、“融资再担保户数”等。
对再担保的监管,越来越有和直保机构统一合并监管的趋势。从各地情况看,都在一窝蜂地组建省级担保集团,这些集团既有直保、又有再担保,再担保越来也失去了其纯正性、独立性。当然,这并不是坏事,要看下一步发展的情况。
5.两种放大倍数
G6表《融资担保公司责任余额和资产比例情况》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的统计项。G7表《融资担保公司季度监管报表》有“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的统计项。责任余额为按配套制度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此外,还要按实际承担的比例(扣除银行分险部分,不扣除再担保分险部分)计算。
6.对融资担保四种对象的关注
G8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季度监管报表》中,在统计“融资担保金额”和“融资担保户数”时,在“其中”单列了四种担保对象,体现了国家政策的导向。一是小微企业担保;二是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三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四是首贷户担保。
7.收入与费率
G7表《融资担保公司季度监管报表》和G8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季度监管报表》,均统计了“本年累计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和“本年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这是原来报表所没有的统计项目。“年化综合费率=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统计期内新增直接融资担保金额*100%”。其中综合收入不仅包括担保费,还包括手续费、评审费等。
上述统计项目,体现了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在监管内容上与国家政策导向的对接、看齐,将国发【2015】43号、国办发【2019】6号及财金【2020】31号等文件对融资担保的新要求、新意图、新政策导向纳入了监管范围。融资担保机构,无一例外要认真深入学习贯彻《规程》,这不仅仅是填表的问题,报表数据可能会直接与以后的财政扶持政策挂钩,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直接依据。
六、部分重要指标和概念的明确定义
附件6《主要指标解释》是《规程》的附件,不是通知文件的附件,可以说是《规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和《规程》同等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这些指标的定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规程》的最大价值,核心可能不在于填报表格,而在于这些定义,对融资担保行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概念性的明确,填补了很多融资担保基本法的空白。
《主要指标解释》共解释指标73项,原有的《主要指标解释》共45项,增加28项,增加了60%。这里不一一列举指标,只摘录部分重点指标,这些指标很多属首次明确规定的,意义非常重大。
(一)机构及业务种类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直接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再担保机构。
2.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
3.民营及外资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民营或外资资本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
4.直接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主要经营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5.融资再担保机构,是指主要经营融资再担保业务,为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机构。本规程统计的融资再担保机构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6.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担保业务。从担保形式上可以划分为直接担保和再担保。
7.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业务还可以划分为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和融资再担保业务。
8.非融资担保,是指除前述融资担保业务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包含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还可以划分为直接非融资担保业务和非融资再担保业务。
9.直接担保,也称原担保,是指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与债权人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直接担保包括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非融资担保。
(二)业务指标类
1.担保金额,是指担保合同金额,即按担保合同约定已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均需计入担保金额。融资担保金额、非融资担保金额、再担保金额、融资再担保金额、非融资再担保金额等相关概念参照前述担保金额的定义。
2.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统计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金额/统计期内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融资担保代偿率、直接融资担保代偿率、融资再担保代偿率等相关概念参照前述担保代偿率的定义。
3.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该指标为监管指标。
4.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5.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发生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对应合同约定年化费率计算的收益金额,该收入包括担保费、手续费和评审费等。往年担保业务的综合收入不在此项填报。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计算方式举例如下:例1: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一笔3年期1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11月1日银行放款,截至当年末,该贷款担保2个月共产生了1000元的担保费收入,则年化后的担保费收入为0.1×12/2=0.6万元。例2: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为一笔20万元的3年期贷款提供担保,当年该贷款担保产生了2000元的担保收入,则该收入不计入此项。此项指标作用为跟踪反映担保费率情况,故统计时无需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收入入账时点、惩罚性收入、其他附加费用、代偿后的损失等因素。
6.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其计算公式: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统计期内新增直接融资担保金额×100%。担保年化综合费率、融资再担保年化综合费率等相关概念参照前述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的定义。
7.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等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三)担保对象类
1.小微企业担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的担保。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
2.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融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的担保。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
3.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4.农村个体工商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6.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所列产业。
7.首贷户,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四)户数等
1.担保户数,是指在统计时点融资担保机构有担保责任的被担保人的总户数。同一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主体的多笔担保,统计时按一户计算。监督管理部门在统计时可将各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户数直接加总,无需剔除不同融资担保机构间的重复统计户数。融资担保户数、非融资担保户数、融资再担保户数等相关概念参照前述担保户数的定义。
2.本年累计获得的奖补资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补助和政府代偿补偿资金,不包括获得的资本金注入、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
3.担保贷款户数,是指在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情况下,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在统计时点上存有余额的债务人总户数。在辖区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内不同分支机构取得融资的同一债务人,其担保贷款户数按一户计算。各银保监局在汇总辖区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户数时,可将上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户数直接加总,无需剔除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重复统计户数。
来源:江海无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