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融资担保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20年9月15日对我市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一、现场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包括:辖区内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企业和异地融资担保企业在深分支机构。
二、现场检查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包括资本金、准备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以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其中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保持高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得挪作他用。资本金使用管理应重视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性,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有资金投资,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应设定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向有关各方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二)经营守法合规情况。
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违法揽存、骗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开展情况。
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较稳固的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银行授信,以融资担保为主业,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各项业务。
(四)信息报送情况。
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
请收到通知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