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总经理向世文表示,这是国务院继2015年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7年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批复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之后,及时出台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对规范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运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专职副会长任彦祥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是融资担保行业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实施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对引导融资担保行业进一步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同时促进自身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突出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
国内外发展经验证明,通过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小微企业增信,用银担业务合作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模式。
《指导意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逐步达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同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任彦祥表示,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国情,遵循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明确了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责任担当,是办好融资担保事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力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明确支持范围、聚焦重点对象,回归担保主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定位和普惠金融功能,符合我国发展实际,也与世界主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方向一致。
在实践中,安徽省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明确为政策性担保,由政府性担保机构承担,确保金融活水精准流向小微和“三农”等弱势群体。并明确规定担保费率不高于1.5%,2016年降至1.2%,2017年进一步降至1.1%,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
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实践证明,做好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服务,需要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双方建立可持续合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专家表示,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控能力还弱于银行机构,由银行机构参与分担风险责任,有利于银担双方共同做好风险控制。然而,由于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具有“小、散、弱”的特点,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各自为战,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贷款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
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同时,明确提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
任彦祥表示,通过国家基金与全国性金融机构搭建“总对总”合作,是行业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也是根本性变化,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银担合作不对等、不通畅的痼疾。通过风险分担实现风险共管,切实降低风险,更直接降低了担保准入门槛,将真正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获得率。
中国工商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总经理田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市场化方式建立责任明晰的风险共担机制,要求银行机构承担一定风险,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能够有效调动合作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形成银担合力,增强银政双方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承载能力。
向世文介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伊始即重视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2:8共担风险的原则,目前已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10家银行签署了“总对总”合作协议,并分别与光大银行、邮储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的指导意见》,逐项细化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还通过与光大银行联合召开全国银担业务合作推进会,全力推动有关政策落地。
强调财税政策正向激励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具有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根据行业统计,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全国融资担保行业融资担保代偿率基本维持在3%以上,年均新增担保代偿基本处在600亿元左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普遍处在保本微利或亏损的状态,个别机构甚至由于担保业务风险过高,已经丧失担保代偿能力。
专家表示,在此情况下,国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迎难而上扩大小微、“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担保费率,亟须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对此,《指导意见》从正向激励角度,要求财政部门主动作为,切实加大正向激励,通过奖补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代偿损失核销、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切实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据了解,目前中央财政从2018年起,每年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另外,为支持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努力实现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还从机构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防范风险转嫁、优化监管考核、部门协同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要求。
田哲表示,《指导意见》立足我国国情,对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奖补支持、完善资金补充、探索风险补偿和落实扶持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全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事实上,早在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43号文件中,就从顶层设计上对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如何搭建做出了清晰阐述。
《指导意见》与国发43号文的精神一脉相承,明确提出构建上下联动机制、营造发展环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原则上每个省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实现三年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
任彦祥表示,通过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分散分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统一了行业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只有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施策的精准性与有效性才能得到充分保证。
“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利润低、风险高的特点,对后续资金的补偿要求高。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是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担保机构代偿消耗资本金时,按以往的做法主要通过财政增加注资保持持续经营,资金补充渠道较为单一。”田哲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银行机构、各类主体注资、捐资。多元化扩充融资担保机构的补充资金来源,有利于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多层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将对支小支农业务发展较好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注资、再担保费用返还,各级财政也将对小微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费显著的机构给予奖励补偿,这有利于增强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田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