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融资担保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各融资担保企业:

  为加强我市融资担保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即日起对本市融资担保企业开展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融资担保企业和异地融资担保企业在深分支机构。

  二、年审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包括资本金、准备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以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其中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保持高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得挪作他用。资本金使用管理应重视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性,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有资金投资,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应设定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向有关各方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二)经营守法合规情况。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违法揽存、骗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开展情况。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较稳固的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银行授信,以融资担保为主业,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各项业务。

  (四)信息报送情况。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

  三、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2018年度)》、《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2019年1-6月)》(见附件1)。

  (二)公司2018年度、2019年1至6月期间经营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2018年度、2019年1至6月期间业务开展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报告附2018年度、2019年1至6月期间担保业务明细表(含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和非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其中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须由合作银行(分行及以上级别)盖章确认),须列明担保客户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用(担保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手续费及其他)、保证金、合作银行等。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2019年1至6月期间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有分支机构的,需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注中必须列明以下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1.“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附注要列出其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

  2.“委托贷款”等附注要列明受托银行、借款单位(或个人)、期限、发生时间及金额;

  3.“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附注列明其组成部分的明细;

  4.“客户存入保证金”和“准备金”存在形式,存入保证金专户账号。

  5.为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如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等文件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2018年度、2019年1至6月期间流水对账单。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承诺书。

上述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附目录,一式一份,于2019年11月15日前递交至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806室),由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收取后交由第三方审计,请同业公会做好材料指导及转交工作。

  四、年审结论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各项年审内容合格的,年审予以通过;

  (二)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年审结论为“暂缓通过”;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拒不参加年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能通过年审,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论为“暂缓通过”,须按我办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一)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低于资产总额的60%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的,Ⅰ级资产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的,Ⅲ级资产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的;

  (四)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五)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未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15%的。其中,对AA级以上信用主体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按照在保余额的60%计算前述集中度。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

  (八)违规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的,帐外经营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年审材料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六、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严重,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审,依法撤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2、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3、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4、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存在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揽存、骗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

  5、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6、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7、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8、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9、未按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10、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11、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12、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七、年审步骤和时间

  (一)提交材料。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开展自审工作的基础上,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材料,并确保内容客观真实,于11月15日前提交至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806室)。

  (二)材料审核。我局在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确保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将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对情况不明不实的,将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交补充材料或要求法定代表人说明有关情况。

  (三)公布年审结果和年审总结。我局将根据材料审核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印发2019年度年审结果通知。同时,形成2019年度年审情况总结报告。

  八、年审工作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融资担保公司和相关单位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客观真实、符合要求的年审材料。开展年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

  2.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承诺书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市金融局联系人:陈小姐、林先生,电话:88125470)

(市担保公会联系人:和静、黄少吟、杨丹妮,电话:83570702,手机:13824319185、13530746053、13600140229,邮箱:szcga@126.com,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8楼28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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