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1〕3号)等文件陆续出台,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为更好的引导和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完善分类评级工作,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增强守法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定量和定性指标考核,便于融资担保公司对标找差距,逐项完善补齐短板,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二是健全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监管体系,丰富监管工具,实施差异化监管,细化监管目标责任,压实属地监管部门职责,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重点阐述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级原则等;第二部分为评级体系,分类监管评级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评级指标由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接受监管五部分以及加分项构成;第三部分为组织实施,重点明确监管评级开展时间、工作流程以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等;第四部分为评级判定,重点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降级、直接评定为E级的情形;第五部分为评级结果应用,根据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来源: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