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融资担保”的业务边界与经营要点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非法放贷刑事意见”,让助贷行业人心惶惶。一天之后,中国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对于无牌照但实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直接“予以取缔”。

缺乏规制的助贷行业在2017年“141号文”之后,不断寻找生存发展空间,“助贷+融资担保”模式在实践中大行其道。《补充规定》的出台,将对助贷业务造成哪些具体影响?助贷+融资担保在未来经营中怎样才能合法合规?

助贷行业融资担保现状

助贷机构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贷款业务时,虽然不实际参与放款,但为了获得银行资金,往往需要向银行缴纳一笔保证金,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兜底”。这种兜底行为,在141号文中已严令禁止,本次的《补充规定》再次强调,助贷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41号文之后,为了符合监管要求,助贷机构在贷款模式中引入了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增信机构,相比保险公司的苛刻要求,“助贷+融资担保”模式相对容易也更为普遍。

2019年以来,金融机构在助贷合作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比如偏好AAA评级或国资控股背景的融资担保公司——而这类融资担保公司要么不轻易与助贷机构合作,要么收取高昂的担保费,令助贷机构望而却步。

在此背景下,助贷机构不得不寻求与中小规模或地方性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与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助贷机构还需要私下再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兜底条款,形成事实上的反担保措施;另一种情形是,助贷机构干脆收购或自建融资担保公司,“一家人”共同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助贷服务,形成“换汤不换药”式的兜底。

当前的法律或政府规章,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助贷+融资担保”模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补充规定》来看,助贷机构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虽然有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参与,但实际风险最终由助贷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承担,长远来看仍存在合规风险。

融资担保业务必须“持牌”

 

2017年以来的监管文件和高层讲话,都多次强调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很多大型互金公司、助贷机构,也因此加紧布局网络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牌照,或者对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进行股权收购,同时对助贷业务模式进行了重整,以符合监管政策的要求。

但市场上也有部分助贷公司,企图绕开监管政策、在灰色地带持续游走,却遭到监管部门的一次次围追堵截,业务量不断萎缩,直至破产。

《补充规定》同样强调了融资担保业务坚持牌照经营管理:

1.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监管。实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应纳入监管,向监管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无牌照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予以取缔。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麻袋研究院认为,助贷机构想要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一方面可以通过获取融资担保牌照,与银行等放款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另一方面,与持牌的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时,尽量采用“分润模式”而非“兜底模式”,避免未来的合规风险。而从当前市场实践来看,由于中小助贷机构处于弱势地位,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仍然要求助贷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短期内或难以改善。

助贷+融资担保经营要点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麻袋研究院结合行业实践,总结出“助贷+融资担保”模式的以下经营要点:

1.担保费率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约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一般而言,银行+助贷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中,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一般超过2.5%,为2%-6%不等,具体取决于助贷机构的股东背景、业务规模及谈判能力。

2.借款人的息费计算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从该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持牌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并没有计入36%的贷款利率红线,但助贷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仍需将相关保险费和担保费的收取信息,提前充分告知借款人,并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避免后期的法律纠纷。

 3.经营杠杆限制

融资担保公司受10倍经营杠杆限制,可选择共同担保或再担保模式开展业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补充规定》还修改了配套制度中的一条:“本办法中的净资产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实际经营中,有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合并子公司资产的方式,提高净资产,以实现变相放大担保杠杆的目的。《补充规定》则明确净资产的计量,应当根据“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一个净资产是10亿元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最多不能超过150亿元,助贷机构如果想要通过获取融资担保牌照来与银行进行贷款业务合作,随着业务量的增加,需要不断增加注册资本以提高净资产,资金占用成本过高。麻袋研究院建议,为了进一步降低资金压力,融资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贷款业务时,可以选择与保险公司、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担保或者再担保的模式。

4.跨地区经营限制

融资担保公司可跨地区经营,但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且须连续两年盈利。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公司注册地及业务发生地的监管部门报告业务情况。除了开设分支机构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全国经营,但也必须遵守上述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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