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机构: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单工作的函》、《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要求,现根据要求制定了《深圳市融资担保、典当审批事项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各相关机构知悉并配合执行。
附件:《深圳市融资担保、典当审批事项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深圳市融资担保、典当审批事项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单工作的函》、《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有关要求,为保障我市融资担保、典当审批事项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单工作的函》、《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有关要求,对深圳市融资担保、典当审批事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压缩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办理时限,延长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试点范围
深圳市辖区内的融资担保企业、典当企业。
三、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减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办理时限,其中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事项承诺时限压缩为15个工作日,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承诺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
二是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10年。即日起,典当行因经营需要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经审核批准后,予以颁发有效期为10年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基础上建立评级体系。其中,融资担保行业应按要求向广东省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与省金融局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制度,在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融资担保公司评级体系。典当行应按要求向全国典当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继续加强与银保监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制度,在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典当行评级体系。
上述监管系统的具体报送时间为月报表在每月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季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未经审计核算的年报表在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经审计核算后的年度报表在次年5月31日前上报,年报中因涉税问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6月15日前单独进行专项补填报,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二是做好行业年审工作。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应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通知要求,限时提交年审报告等相关材料,配合完成年审工作。涉及整改的企业应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审。典当行每年应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通知要求,限时提交年审报告等相关材料,配合完成年审工作,其中对年审结果通过划分为A类、B类,情节严重,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审。
三是严格现场检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对融担、典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抽取到现场检查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应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配合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将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机构整改到位。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依程序作出监管处罚,督促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及市典当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认真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做好高管人员培训、监管政策解读、行业发展研究等工作,不断提高机构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相关文件:
附件:深圳市融资担保、典当审批事项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