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关于“零首付”购房的风险提示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零首付”购房的风险提示

   近期,“零首付”购房套路时有出现,看似轻松划算,实则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暗藏诸多风险。“零首付”购房套路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他方垫资”。通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高评高贷”。即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是“偷梁换柱”。即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从上述模式可以看出,“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还款总成本。同时,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可能无法通过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将面临“房贷两失”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对消费者作出以下提示:

  一是“零首付”购房不可行,请警惕相关违法违规风险。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零首付”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请购房者警惕相关违法违规风险。

  二是“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零首付”购房营造出缓解首付款压力的错觉,实际仍然需要购房者以不同形式负担首付款,甚至还需承担首付款相关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大量额外支出,实际成本可能远超银行贷款利息,加剧购房者财务压力。请谨慎对待“零首付”购房宣传,充分考虑自身情况,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理性作出选择,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三是贷款挪用不可取,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如借款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贷款条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下一篇:政府工作报告

协会动态
协会要闻
专题活动
会员服务
会员动态
会员风采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党建之窗
党建之窗
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

关注我们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E   电话: 0755-83570702  邮箱: szcga@126.com 流量统计
CopyRight © 2018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版权所有 AllRights Reseved   备案号(粤ICP备18124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