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备案工作暂行指引》十问十答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备案工作暂行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经2022年第11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7月22日印发实施。现摘取《备案指引》十个方面的重点内容,采取一问一答方式,对文件作简要解读:


一、《备案指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备案事项进行了规定。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备案工作,统一备案程序、材料等相关内容,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备案工作暂行指引》。


二、《备案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变更部分事项以及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备案事项)的备案工作适用《备案指引》。其中,《备案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仅限于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备案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三、《备案指引》对备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报告的备案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对该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时及业务准入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二是地方金融组织报告备案事项,应当如实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报告及有关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告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是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报告的备案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四、《备案指引》规定的备案事项具体包括哪些?

答:一是变更组织名称;二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变更营业地址;三是增加注册资本;四是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五是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五、根据《备案指引》规定,地方金融组织需要向谁备案?

答:根据《备案指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直管地方金融组织,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


六、根据《备案指引》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备案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地方金融组织报告备案事项(除涉及地方金融组织前置登记审批的事项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向有关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经该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送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其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地方金融组织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其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检查意见并同全部备案材料送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其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于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备案事项予以登记,并向地方金融组织出具备案登记告知书,并将该备案登记告知书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此外,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其出具备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在本机构或本市州政府官网公告地方金融组织备案有关信息(公告内容包括:组织名称、备案事项、变更前后事项的内容、新设立分支机构名称及其营业地址、运营资金、许可证编号或编码)。


七、根据《备案指引》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地方金融组织申请备案需要提交《关于给予××(事项)备案登记的报告》《地方金融组织备案登记表》、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变更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批复及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权机构关于议定变更组织名称的有效决议以及根据不同备案事项提交的相应材料。具体内容见《备案指引》第四章,相关的模板也可以在《备案指引》附件中找到。


八、根据《备案指引》规定,制作备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所有备案材料一律采用标准A4纸张打印或者复印(需提供原件的除外),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书写;二是所有备案材料采用活页装订(左侧装订),并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材料各部分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备案材料封面应当标有“××地方金融组织关于报告××事项的备案材料”字样,备案材料的打印部分须统一字体字号(表格除外)、段落格式,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三是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每页加盖报告备案的地方金融组织公章;四是备案材料原则上均要求中文书写,如果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五是根据监管要求,需查验备案材料原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提供原件备查。备案材料的全部补正材料应当单独成册,不得并入原提交备案材料,并按照本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制作。备案材料及其补正材料有多册的,须按照目录顺序标注每册序号。

此外,备案材料的全部补正材料应当单独成册,不得并入原提交备案材料,并按照《备案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制作。备案材料及其补正材料有多册的,须按照目录顺序标注每册序号。


九、《备案指引》对中介服务如何规定?

答:地方金融组织备案事项中涉及财务审计及法律意见中介服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委托组织开展,也可由地方金融组织自行委托已依法取得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


十、地方金融组织未按规定备案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关文件


  • 来源: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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