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建财产保全担保机构名录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业务,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重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保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就申报入选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本名录旨在筛选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担保机构,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实施前已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需参与本次入选,入选后的担保机构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开展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业务。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保险公司:入选省法院公布的《广东省具有司法保全担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已对接在线保全服务平台(即广东诉讼服务网)的担保机构根据《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本次入选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2.融资担保公司:持有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工商登记营业范围涵盖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二)其他条件
1.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两年内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严重行政处罚;
3.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风险及其他影响担保机构资信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三、申请程序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及提交材料
申报机构于报名期间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司法辅助中心邮箱(szzy_sfzx@szcourt.gov.cn),并于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接收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原则上一次性全部提交,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明确的材料清单(提交申报材料人员应当现场提交公司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内容如下:
1.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附件1、附件2);
2.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3.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4.公司印鉴备案表原件(附件3);
5.业务人员备案表原件(附件4);
6.收费标准复印件;
7.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8.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公司于2023、2024年在深圳两级法院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案件清单(含案件号、被担保人名称、担保金额、担保状态等);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担保机构公司印章。申请期间上述材料存在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我院,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事项的,由该申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请资格。
(三)结果公示
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将于我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纳入名录并对外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入选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在我市法院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资格。
(二)本通告未尽事宜,以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保机构备选名录申请表》.doc
附件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试行).pdf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